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
(2026年5月28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大力培育制造名城、加快建设幸福株洲”及“建设年轻人友好城市”的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政治引领夯实组织基础。由新就业群体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深化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巩固行业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成果,积极探索契合新就业群体特点的组织覆盖方式。加强党建带群建,推动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应建尽建。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引导新就业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
二、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医疗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司法、商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协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三、规范用工管理与公平就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运营机构及合作用工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督促平台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督促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平台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监督合作企业具备合法资质并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得以虚假外包、虚假合作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平台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多平台就业。
四、保障合理劳动报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运营机构及合作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平台企业应当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相匹配的劳动报酬调整机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总工会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平台企业建立订单分派、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薪酬核心规则公开透明机制,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完善休息休假与劳动安全保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平台企业科学建立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相匹配的休息休假制度。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管理。
六、提升社会保险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订立劳动合同的,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引导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畅通参保渠道。积极稳妥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落实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相关政策。鼓励平台企业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补充保险。
七、落实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对订立劳动合同的,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完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和退出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年轻人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将稳定从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打造具有株洲特色的住房保障品牌。
八、优化就业服务与职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总工会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全市工会驿站、司机之家、“洲”到人社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家等服务阵地,打造集就业服务、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生活保障于一体的“爱心驿站”等综合服务平台,持续发布关爱服务地图和清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结合制造名城产业特色,鼓励平台企业与有关院校合作开展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
九、健全协商恳谈与矛盾化解机制。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创新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工会组织形式,广泛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深入推进头部平台企业分支机构和用工合作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实现平台企业和新就业群体建会入会有效覆盖。积极与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协商,建立健全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常态化协商恳谈机制。深化“幸福株洲·纠纷调解云平台”等线上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完善“访、调、裁、诉、援”一站式服务,推动调解资源下沉基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市司法部门应当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健全新就业群体权益服务站点功能。
十、规范平台算法与制度规则。市、县(市、区)网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平台企业科学合理制定或者修订平台算法规则。平台企业制定或者修订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平台企业应当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算法规则向社会公示,不得诱导超时劳动或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十一、强化法规制度支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配套措施。密切跟踪国家相关立法进程,适时推进本市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仲裁委员会应当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依法及时有效维护新就业群体劳动保障权益。
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动新就业群体友好城市建设,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友好商家、友好小区、友好商场、友好医院、友好学校、友好律所等友好场景。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评选表彰和文明创建,推广株洲“五员先锋”等特色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劳动者担任政策宣传员、交通示范员、社区网格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增强其城市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感。全社会应当尊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职业贡献。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市民积极参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爱行动。倡导市民给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多的包容、耐心和善意,共同营造尊重劳动、关爱劳动者的城市文明风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株洲市人大
编辑:曹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