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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还有这些变化

7月1日起,《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届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特定的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政策。

《办法》是中心响应上级住建部门号召,在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和充分保障资金安全基础上,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探索的结果,是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的创新之举,也是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惠民之举,为努力实现株洲人民“住有所居”目标贡献公积金智慧和力量。其主要内容有:

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范围

《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连续缴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年以上。

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株洲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比例统一为10%;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同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态发生变化的问题,《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规范灵活就业人员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或个人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严格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基于防范资金风险和保障政策实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贷额度与单位在职职工实行差别化政策。

一是严格贷款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贷款额度:1.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且申请贷款后不得降低月缴存额。3.满足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条件,且必须办理按月对冲还贷,贷款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一致。4.贷款额度按受理贷款申请时点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夫妻双方可合并计算)。5.其他贷款条件须符合《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严格贷后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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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国家标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作用,充分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安全,经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进行政策合规性审查、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本次新政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了9项具体调整:

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计算将以账户余额为基数,计算公式变更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N倍数在15-20之间。”经管委会授权,N倍数现定为20倍。

二、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调整为“第1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已有1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即在“保一限二禁三”政策前提下,除第2套房第2次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以外,其他符合情形最低首付比例均为20%。

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方法。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以中心联网的不动产权信息系统核查结果为准,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其他资料显示在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拥有的个人住房。”

四、调整房屋价值认定方法。

二手房贷款房屋总价认定标准调整为“在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交易申报单上房屋交易合同金额价和房屋评估价二者中取较低值认定为房屋总价”。

五、取消非成套住宅首贷限定。

取消规定“购买非成套住宅(非二手房且层高不超过3.5m)的须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明确自住住房产权份额判定。

新增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均等份额核算可贷额度” 。

七、取消贷款结清提取公积金。

取消规定“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含对冲还贷),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限在结清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八、调整离职提取时限。

将离职提取时限调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连续封存满1年(近1年内无缴存或补缴记录)及以上。”

九、调整再交易住房购房提取时限。

将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提取时限调整为“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内”。

来源:渌口融媒体中心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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