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房产局公布2018年度申请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收入线,即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1989元/月/人,较前一年的1841元/月/人提高了148元。新标准从2月7日起执行。
根据《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6)32号)的规定,“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按照市统计局2月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度株洲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787元,也就是说,要申请城区住房保障的家庭,其收入不得高于23872元/年/人,即1989元/月/人。
记者了解到,去年,本市城区发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4040户、1149万元,分配公租房8172套。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任远 张薇
编辑:苏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