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申报后3个月内不得调价。15日起,株洲城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开始实行新规定。
2011年5月,株洲新建商品房市场就已建立商品房“一套一标”明码标价的价格管理制度。为引导房企参照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成交均价合理申报销售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有关规定的通知》已于2018年11月15日执行。
自2016年中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来,各地在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同时,因城施策,完善多渠道住房供应体系,构建了租赁并举的房地产供应制度,试水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住房,加快保障房供应。
两年来,株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基调,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加大保障房供应,大力促投资、促开工,全市房地产市场继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株洲实际情况,在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上述规定。
该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按“一套一标”明码标价的规定申报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销售价格;超过3个月的可以重新申报销售价格,但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次申报销售价格的5%。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将“一套一标”价格表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与申报价格保持一致;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时,除标明总价外,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全装修房还应当标示装修单价,不能只以均价或起价进行公示。商品房网签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来源:株洲日报
编辑:颜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