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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5元买到过期面霜 工商协调后,消费者获赔500元

  市民朱女士在芦淞区太子路联建批发部购买了一瓶脸霜,后发现竟然是过期产品。11月5日,工商人员对此展开调解。

  朱女士告诉记者,11月4日上午,她感到脸部干涩,便来到联建批发部选购脸霜。她花5块钱选购了一款“蜜饯素脸霜”。

  回到家后,朱女士准备拆包装使用脸霜,这才发现,包装上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这意味着这瓶面霜已过保质期1个多月。

  买到过期产品了,朱女士很气愤,她立即返回批发部,要求退钱并赔偿。但批发部老板关先生只愿退货,不愿赔偿。朱女士随后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11月5日,工商人员组织双方展开协商。关先生称,过期商品上架销售是自己一时疏忽,并不是有意为之,因此不愿赔偿。

  工商人员介绍,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调解,批发部最终赔偿朱女士500元。

  工商人员当场要求批发部对过期商品做下架处理,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来源:株洲晚报

作者:邱峰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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